rcep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建群了!這個時下最熱門的話題令業界歡聲雀躍,因為它預示著多邊主義和自由貿易的勝利。那么到底這個rcep協定有什么過人之處呢?它與“10+1”自貿協議(《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有什么不同之處?
一、朋友圈夸大了
rcep協定除了“10+1”自貿協議簽署成員國(文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緬甸、越南、老撾、馬來西亞以及中國)外,還包括了日本、韓國、澳大利亞以及新西蘭,可見簽署rcep協定的國家環繞著太平洋。根據商務部的數據統計,rcep協定是目前全球體量最大的自貿區。2019年,rcep協定的15個成員國總人口達22.7億,gdp達26萬億美元,出口總額達5.2萬億美元,均占全球總量約30%。rcep協定自貿區的建成意味著全球約三分之一的經濟體量將形成一體化大市場。
rcep協定簽署后,我對外簽署的自貿協定將達到19個,自貿伙伴將達到26個。通過rcep,我國與日本建立了自貿關系,使我國與自貿伙伴貿易覆蓋率增加至35%左右,大大提升我國自貿區網絡的“含金量”。
二、進出口受惠商品范圍擴大了
rcep協定較“10+1”自貿協定項下享惠的商品范圍要更廣。例如8514項下的工業或實驗室用電爐,“10+1”自貿協定下未安排優惠稅率,但是rcep協定規定了符合通過進口的原材料生產出來的工業或實驗室用電爐,如滿足子目改變或區域價值增值百分比不低于40%的,可以將其視為原產貨物。
又例如40章的天然乳膠,“10+1”自貿協定下規定了“在中國或者一個東盟成員國完全獲得”標準,而在rcep協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對于4001天然乳膠的原產地標準則是“章改變”,這意味著并非一定要是本國的原材料才能視為原產,如他國進口的原材料在本國進行加工,生產出來的成品其稅目實現章改變也視為其具有原產于本國的資格。
三、判斷原產地資格的規則改變了
可見,在rcep協定中,在某一締約國加工生產的貨物,如非完全獲得/生產,其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生產必須滿足《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所列的適用要求的,不同的商品可能采取的標準不同,增值百分比也會有不同的要求,這是與“10+1”自貿協定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一個比較大的區別。這樣的規定下,區域內物資流動和貿易來往將更為頻繁。
四、直接運輸規則不同了
貨物運輸途經除該出口締約方和進口締約方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締約方(以下稱“中間締約方”)或非締約方時:
可以發現,在rcep協定中,對貨物規劃運輸路線并未局限在地理或運輸需要這兩個要求,只需要在海關監管下以及出具相應文件證明未在第三國經過任何加工即可。
五、經核準出口商制度出臺了
rcep協定中同時也引入了原產地聲明、經核準出口商制度以及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而“10+1”自貿協定中,尚未引入原產地聲明,而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目前也僅限于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在試點。可見,數據聯通使區域內國家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以保證rcep協定原產地規則高效順利實施。
六、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出現了
所謂背對背元產地證明,中間締約方的簽證機構、經核準出口商或出口商可以簽發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申請出具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時,應滿足:
(一)出示有效的初始原產地證明正本或其經認證的真實副本
(二)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
(三)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包含初始原產地證明的相關信息
(四)背對背原產地證明載有初始原產地證明的簽發日期和編號
(五)除重新包裝或裝卸、倉儲、拆分運輸等物流操作,或僅根據進口締約方法律、法規、程序、行政決定或政策要求貼標,或其他為保持貨物的良好狀態或向進口締約方運輸貨物所進行的必要操作外,使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再次出口的貨物在中間締約方不得進行其他進一步的處理
(六)對于經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貨物,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應顯示拆分后的出口數量,而非初始原產地證明上貨物的全部數量,并且所有拆分再出口貨物數量的總和不應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上貨物的數量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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